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3-0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87〕3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务院[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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