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7-02-17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总经字〔1987〕9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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