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