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收取电力监管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2-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日期】 2004-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90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来源问题的请示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你会报国务院的《关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经费来源问题的请示》(电监办[2002]5号),国务院转请我们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你会《关于收取电力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函》(电监办[2003]4号)亦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电力监管工作,保证电力监管部门必要的日常经费开支,同意你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电力监管费。企业缴纳的电力监管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电力监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你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办《收费许可证》。

    四、电力监管费收入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电力监管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由电网企业、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季度计算缴纳,并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初的3日内就地足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并在项级科目中注明“电力监管费”,预算级次为“中央级”。你会实施电力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电力监管费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你会应主动配合做好电力监管费的征收和催缴工作。

    五、你会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收费,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电力监管费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由你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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