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5-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3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能否继续收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的请示
 

 

云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能否继续收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的请示》(晋财综[2003]9)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明确规定:“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l)进一步明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认真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坚决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据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对汽车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检测、强制收费,更不得借检测之名乱收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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