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柴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8】1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分别进口的80万吨和100万吨柴油(不含已享受财关税【2007】90号规定政策进口的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2008年1月1日后在上述额度内进口柴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二00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