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为了加强渔政经费的管理,保证渔政船只按期维修养护,顺利完成海上渔业资源的保护、监测工作及组织渔民作业生产,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从
三、渔政船维修费包干范围为三海区现有渔政船只,借出的渔政船不在包干范围之内。
四、包干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家规定的修理项目、修船附带的小型零配件及更换的简单设备。属于基建项目的不得在包干经费中开支。
六、包干经费每年年初由农业部下达三海区,三海区应于年终将当年修船经费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第二年的修船计划及预算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农业部。
九、三海区要制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