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7-18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发〔2003〕89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等

因战

9960

2140

因公

9800

2110

一等

因战

7680

1720

因公

7550

1680

因病

7420

1670

二甲

因战

3880

810

因公

3770

790

因病

3680

770

二乙

因战

2600

680

因公

2520

660

因病

2480

650

三甲

因战

1560

510

因公

1540

490

三乙

因战

1390

430

因公

1390

42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镇

255

250

245

农村

195

190

185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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