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保健金标准 | 特等 | 因战 | 9960 | 2140 | 因公 | 9800 | 2110 | 一等 | 因战 | 7680 | 1720 | 因公 | 7550 | 1680 | 因病 | 7420 | 1670 | 二甲 | 因战 | 3880 | 810 | 因公 | 3770 | 790 | 因病 | 3680 | 770 | 二乙 | 因战 | 2600 | 680 | 因公 | 2520 | 660 | 因病 | 2480 | 650 | 三甲 | 因战 | 1560 | 510 | 因公 | 1540 | 490 | 三乙 | 因战 | 1390 | 430 | 因公 | 139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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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士家属 |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病故军人家属 | 城镇 | 255 | 250 | 245 | 农村 | 195 | 190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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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780 | 6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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