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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石油部、水电部、煤炭部、化工部、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卫生部、机械工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建材局、国家审计署、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技公司国际招标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发西藏)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财政部(85)财外字第571
一、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出国的团组,都是已列入计划,并经过审查批准的。
二、出国团组要具有中央主管部和省一级政府批准出国文件的复印件。
三、凡前往外交部文件中规定的八类国家的团组要按外交部规定,在出国前一个月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并提供复印件。
四、对出国团组所需费用,必须经过审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外汇,并由主管单位开出现汇支取凭条。
五、在年度计划尚未编报送达财政部以前,急需办理临时出国领取现汇手续的,须由主管单位备函,说明年度计划尚未编出,该出国团组已包括在年度计划内,经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