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