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8-07-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2018〕11号
【首选类别】 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1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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