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9-12-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0-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9〕133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1201012月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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