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出口加工区耗用的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二、水、电、气应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退税税率 水、电、气的退税率均为13%,如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三、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行为发生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已退还的税款。 四、区外企业销售并输入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 五、区内企业水、电、气退税的登记、审批、管理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季核查区内企业水、电、气的实际耗用情况,年度终了后,应按清算的规定,对上年水、电、气的退税进行清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2002年8月31日以前开具的发票,不予退税。
附件: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 | 纳税 人 识 别 号 码: | 联系 电 话 : |
退税 登 记 证 号 码: | 地址 : |
项目 ( 水 、电 、 气) | 增值 税 专 用发 票 号码 | 采购 水 、 电 、 气 | 备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退税税率 | 退税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6*7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续表企业 名 称 : | 纳税 人 识 别 号 码: | 联系电话: |
退税 登 记 证 号 码: | 地址 : |
项目 ( 水 、电 、 气) | 增值 税 专 用发 票 号码 | 采购 水 、 电 、 气 | 备注 |
数量 | 单位 | 单价 | 金额 | 退税税率 | 退税 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6* 7 | 9 |
企业 申 报 意 见 | 税务 机 关 审 核 意见 |
办税 员 : 财务 负 责 人 : 企业 负 责 人 : (公 章 ) 年月 日 | 经办 人 : 负责 人 : ( 公 章)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