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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森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直属垦区,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应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下一年度保费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保险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主体、主要险种,以及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包括拟开展的农业保险品种、种植面积(牲畜存栏)、投保规模、保障金额、风险责任和费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费补贴计划。根据下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和现行政策,对拟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测算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农户等各自应承担的保费金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见附件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在申请保费补贴时或最晚至次年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原则上应在
省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实际执行超过年初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补足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并在9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予以弥补,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酌情考虑;对于9月底以后发生的补贴资金缺口,省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财政部上报保费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予以弥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及时上报财政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年终时,地方财政部门应监督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结余的保费补贴资金上缴地方财政。
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见附件
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向财政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险种、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
附件: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2.关于确认年度农业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的函
3.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
4.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