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0-09-0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6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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