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1-26
【颁布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关税函〔2006〕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你省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花卉的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免税管理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苗、种球、种籽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单位每年向免税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免税管理部门经商你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1日前连同本年度进口免税实际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切块明确下一年度进口免税计划的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具体进口免税程序和计划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和下达。

三、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你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商海关后,可在当年内调剂使用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清单内具体品种的各项免税指标数额(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但每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

四、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61120101231。附件: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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