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7-10-24
【颁布单位】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控购字〔1987〕8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水电部、交通部、黄金总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武警水电、交通、黄金三个指挥部用基本建设投资和地质勘探费安排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问题,今年6月间曾同有关部门共同作过研究,为便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的编报  武警水电、交通、黄金指挥部应按照规定要求编制本系统年度社会集团购买力计划,对其在京单位应在计划中单独列出。水电、交通和黄金指挥部的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水电部、交通部和黄金总公司。经水电部、交通部和黄金总公司审核汇总后,连同指挥部的计划,于11月15日前一并报全国控办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一份。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对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建议后,全国控办据以按全系统和其中在京单位分别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总额和其中专项控制商品及机动车辆等三个金额指标,分别下达到水电部、交通部和黄金总公司。

  二、关于专项控制商品的审批  武警水电、交通和黄金指挥部及其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由指挥部报水电部、交通部和黄金总公司审查签注意见后转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批。关于机动车辆的审批,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查后,由全国控办审批。三个指挥部所属京外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原则上按照武警总部(1985)武后字4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报表的编报  武警水电、交通和黄金指挥部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表(应列全系统集团购买力数)和专控商品审批情况统计表(只列指挥部批给京外单位的部分)按照规定要求分别报送水电部、交通部和黄金总公司审查汇总后,连同指挥部报表于季后30天内一并分别报送全国控办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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