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8-03-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接有些地区反映,要求对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有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支持煤炭行业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811日起,煤炭部集中统配煤矿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不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已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就地办理退库,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凡是拨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的,因与企业盈亏直接挂钩,不再单独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可就其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能源交通基金;拨给企业转作专项基金的,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煤炭部留作专用基金自行支配的,由煤炭部交纳能源交通基金。

  二、1985年—1987年煤炭部集中的增、超产煤加价收入,拨给企业部分,不再补征能源交通基金,个别地区已就地征集能源交通基金的,也不再办理退库;煤炭部自留部分应补征能源交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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