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 比例就地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福建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