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1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对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严格出国用汇的宏观控制”,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我部正在拟定具体执行办法,在办法下达前,暂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1987年非贸易外汇临时出国用汇计划仍按我部年初下达的计划安排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单位主管出国用汇的部门要向有关领导今年上半年非贸易外汇临时出国用汇计划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按照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的原则安排好下半年的出国用汇。
二、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均由非贸易外汇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留成外汇及其他现汇。如党政机关干部确实需要随同企业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其出国费用在该干部所在单位的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中开支,企业不得为其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
三、从今年8月1日起,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实行单独统计。为此,各部门、各地区非贸易外汇临时出国用汇计划执行情况季度和年度报表(中央各单位在非贸易外汇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出国费”科目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执行情况汇总表“非贸易外汇支出”项目内)相应地分为“党政干部出国费”和“其他人员出国费”两个项目进行汇总编报,并写出有关情况报告,按时报送我部,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