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2-17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2003〕131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2]6)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财综[2002]64)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收费标准。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I生试验进行安全评价时,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的收费标准为:

    ()中间试验安全评价费(申请环境释放时收取)每次25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800元。

    ()环境释放安全评价费(申请生产性试验时收取)每次3000元。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000元。

    ()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赞(中请安全证书时收取)每次5000(对于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首次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进口,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其安全评价费为每次3000)。其中,科研、教学单位每次1500元。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收费标准。农业部指定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的标准,暂由你部根据检测机构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工作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按照财政部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3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部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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