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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厅(局)、水利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和及时到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拟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央由国家农发办负责统一组织,由水利部农发办负责具体实施;地方由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发和财政部门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国家农发办和水利部批复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在建项目,包括当年和以前批复尚未验收的或推迟验收的项目。
1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是否规范,上报、审查、批复手续是否完善。2资金到位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是否足额落实,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是否按计划安排,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管理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3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4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建设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力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以及推行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等情况。
财政部和国家农发办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省级主管部门审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详图设计,以及各级财政部门拨款通知或凭证。
专项检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应分为正常检查和特殊检查。在国家批复的建设期内,对于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较好的项目只开展一次正常检查,省级要在国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国家要在同年的12月至次年的1月期间完成;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较差的项目还要增加一次特殊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地方各级配套资金落实和工程建设启动情况,省级要在国家批复项目实施计划当年的5月底前完成,国家要在同年的6月底前完成。
(一)省级水利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会同本级农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各项目县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的专项检查活动,同时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县级水利部门应与同级农发办、财政部门联合开展自查活动,并向省级有关部门及时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详见附表一、二)。专项检查报告既要有总体情况,又要有具体问题的分析,还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应改进措施和意见。
(三)国家在地方自查的基础上,将组织力量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并将专项检查情况作为拨付中央财政剩余资金或继续立项安排项目的一项主要依据。
(四)国家拨款和继续立项的要求。1对于采取正常检查方式的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率要分别达到第一年年度计划的100%,实际工程量要完成第一年年度计划的100%以上。凡符合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立项安排新的项目;对不符合要求的,经限期进行整改仍然未达到标准的,则推迟竣工验收,并在一定时期内不予立项安〖JP2〗排新的项目。2对于采取特殊检查方式的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率要分别达到第一年年度计划的40%,实际工程量要完成第一年年度计划的40%以上。凡符合要求的,可以拨付剩余的中央财政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3个月时间进行整改,超过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则取消立项资格,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进行总结,并不再拨付剩余的中央财政资金,将其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一年年度计划任务 | |||||||||
计划数 | 完成占计划(%) | ||||||||
一、投资 | 万元 | 1 | |||||||
二、任务 | 2 | ||||||||
(一)渠(沟)系工程 | 3 | ||||||||
1.干支渠(沟)开挖疏浚 | 公里 | 4 | |||||||
2.干支渠道衬砌防渗 | 公里 | 5 | |||||||
(二)建筑物工程 | 6 | ||||||||
1.农桥 | 座 | 7 | |||||||
2.涵洞、隧洞 | 处 | 8 | |||||||
3.进水闸、节制闸等 | 座 | 9 | |||||||
4.渡槽 | 座 | 10 | |||||||
5.倒虹吸管 | 处 | 11 | |||||||
6.输水管道、暗渠等 | 公里 | 12 | |||||||
7.水源工程 | 处 | 13 | |||||||
8.泵站 | 座 | 14 | |||||||
9.配套输变电工程 | 公里 | 15 | |||||||
10.工程管护设施 | 平方米 | 16 | |||||||
11.测水量水设施 | 处 | 17 | |||||||
12.施工临时工程 | 18 | ||||||||
13.其他工程 | 19 |
第一年年度计划任务 | |||||||||
计划数 | 完成占计划(%) | ||||||||
(三)工程量 | 20 | ||||||||
1.土方量 | 立方米 | 21 | |||||||
2.石方量 | 立方米 | 22 | |||||||
3.混凝土量 | 立方米 | 23 |
备注 | ||||||||
计划数 | 完成占计划(%) | |||||||
一、总投资 | 1 | |||||||
(一)财政资金 | 2 | |||||||
1.中央财政资金 | 3 | |||||||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 4 | |||||||
省级 | 5 | |||||||
地级 | 6 | |||||||
县级 | 7 | |||||||
(二)自筹资金(现金和实物折资) | 8 | |||||||
1.地方水利部门自筹资金 | 9 | |||||||
2.受益乡镇自筹资金 | 10 | |||||||
(三)其他资金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