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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报告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l(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人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