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03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1-07-1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2001〕122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参照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在职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参照执行“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学位[200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会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实施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00元。其中,60元上交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用于命题、试卷保密印制、试卷机要邮寄、巡考、阅卷、考生答卷保存、试卷分析等支出;4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留作组织报名考试、试卷保密存放、试卷机要邮寄等支出。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报告考试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l(国发[1996]29号)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缴人中央和地方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收费收入的财务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收费资金,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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