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2010年三峡重庆库区进口沥青税收优惠政策及2007年安排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2010年期间,对于三峡重庆库区交通设施建设所需进口沥青,在一定额度内,所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由中央财政全额返还,每年分1—2批核定享受政策的具体进口数量。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核定,2007年享受上述政策进口沥青的总量为1125万吨,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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