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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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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竞争力。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
第五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下同)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七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
第八条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自主创新产品分包项目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
第十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
第十一条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
第十二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十三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时应当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第十五条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质量合格的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拒绝签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或拒绝接受自主创新产品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及其他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有关促进自主创新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政府采购属于目录中品目的产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外国产品或服务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行为
第十九条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二)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供应商有前款第(
第二十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