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1)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5-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2002-05-22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库〔2002〕28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批准,财政部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暂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

(机关公章)
                      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
    一级预算单位名称:  页共  
一级预算单位国标码:                
 
 

单位

国标码

基层预算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单位经办机构

单位

负责人

财务

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部长(签章)

年 月 日

司长(签章)

年 月 日

处长(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二: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卡片编号
 

单位国标码

单位名称

一级预算单位

国标码

名 称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机构

财务负责人

零余额账户

开户银行

经 办 人

账  号

电话

启用日期

邮编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

拨款预算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名  称

注:本印鉴卡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各一份。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如有变动,基层单位须上报更换。

附三: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卡片编号:
 

单位预算编码

单位国标码

单位名称

部  长

(或法人代表)

单位经办司处

司  长

(或财务经理)

零余额账户

开户银行

处  长

账  号

电话

启用日期

邮编

单位地址

    

(或法人代表)

部  长

(机关公章)

(或财务经理)

司  长

   注:1.一级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只用于本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
2.一级预算单位如只有财政直接支付,则不需填零余额账户信息。
              拨款预算科目名称
 

科目编号

名  称

财政部主管司

注:本印鉴卡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和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各一份。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如有变动,一级预算单位持便函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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