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11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1-06-0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2001〕90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认证收费标准的请示》(国药管办[1999]2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2000元;组织专家对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下同)32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200元。

    二、认证中心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标准为一个剂型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500元。

        三、认证中心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锵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药品GMP认证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你局应通过报刊、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药品GMP认证收费规定,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对执收单位和认证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单位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药品GMP认证收费,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缴入中央国库、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上述收费标准暂定2年,试行期满后,由你局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核定。

    七、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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