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保险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分公司:
根据国阅[1988]100号《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同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现对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信用保险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机电产品出口先用保险业务,财务及其经营成果纳入保险总公司统一核算。
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9年起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分年拨给的四千万美元赔款准备金所需人民币配套资金,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0年年底止将保险公司系统的调节税率由现行的15%调减为7%。调减8%调节税增加的保险收入由保险总公司转作总准备金,用于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