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8-10-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88〕496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保险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保险分公司:

  根据国阅[1988]100号《关于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同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现对保险公司建立机电产品信用保险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办机电产品出口先用保险业务,财务及其经营成果纳入保险总公司统一核算。

  二、机电产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9年起在小范围内试行,取得经验以后再逐步推广。为促进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分年拨给的四千万美元赔款准备金所需人民币配套资金,从198911日起至1990年年底止将保险公司系统的调节税率由现行的15%调减为7%。调减8%调节税增加的保险收入由保险总公司转作总准备金,用于机电产品信用保险赔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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