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0-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2〕438 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直管施工企业的施工科技含量和技术实力,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规范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央直管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新技术科研开发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确保实效。

   第四条  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具有前瞻性和关健性的施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应结合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战略安排使用。

  第五条 研发资金项目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的规定精神,实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 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时间要求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财预[2002]358号)向财政部申报《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项目申报书》(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 财政部应对研发资金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编制和下达该项资金支出预算。财政部对具体项目下达的支出预算,不应超过企业研发项目实质性研究开发费用(即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前期准备及可行性研究等费用)的5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八条  企业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研发资金支出预算及拨付的资金后,应按规定用途、对象,及时拨付到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要报经财政部批准。未完项目的研发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研发资金的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度研发资金使用情况、研发项目的进展等情况报送财政部。项目完成后,应将项目完成的整体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对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管理使用研发资金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项目资金安排,并予以通报。对违反财政法规或政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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