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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年安置分流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中央纪委监察部北戴河培训中心(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南侧)
5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怀柔分部(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5号)
6中央统战部干部培训中心烟台分部(山东烟台市莱山区石沟屯滨海北路139号)
7中国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中心苏州分部(江苏苏州市新区狮山路40号)
9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25号)
10全国对台干部培训中心(北京怀柔县怀柔镇甘涧峪246号)
11北京竹园宾馆(北京西城区旧鼓楼大街小石桥胡同24号)
14北京西永招待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永祥西巷3号)
16团中央全国青少年北戴河活动营地(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黑石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