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5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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