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发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