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1-09-04
【颁布单位】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1-09-04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199194日起实施  199710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文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修正后的《刑法》,自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之日起有关规定废止)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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