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 自1991年9月4日起实施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本文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修正后的《刑法》,自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之日起有关规定废止)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