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