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4-29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00-09-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八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标准。

    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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