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1-09-04
【颁布单位】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1-09-04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199194日起实施)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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