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9月4日起实施)
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及卖淫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