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05-12
【颁布单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1994-07-01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号主席令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2号主席令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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