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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 | 不超过500元的5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 5 |
1 | 不超过5000元的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