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8-23
【颁布单位】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文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首选类别】 国家基本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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