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涉农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转发给你们。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国家计委调查和各地反映情况看,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屡禁不止,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要求,加大对农村“三乱”的治理力度,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要规范实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强化农民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健全农村价格监管网络,加大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委于三四月份组织了6个调查组,分赴安徽、黑龙江、山西、河南、河北、浙江、云南等省,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明察暗访,走访了30多个乡镇、50多个行政村、18所中小学、百余户农家,对当地涉农价格收费和农民负担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
一、农村治乱减负取得一定成效、但乱加价乱收费问题仍较突出
近几年,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农民负担总量控制、停止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等决定,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各种增加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取消了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大力推进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实行电话资费城乡同价;稳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还积极探索出了一些减轻农民负担的具体办法,如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农民负担明白卡和学校收费登记卡制度,提高了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使农村“三乱”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前几年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价和电话通话费水平有了明显降低,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得的减负成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肯定。
但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农村‘三乱”问题还远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农村地区的乱收费现象仍很严重,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下跌,部分乡镇企业效益不好,导致县乡财政收入减少,各种面向农民的“三乱”问题又有所抬头。农民反映农村中小学校、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和计划生有乱收费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一)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仍较严重。农民普遍反映,当前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太高,学校收费过多过滥,农民负担沉重。
一是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中小学收费的规定,农村中小学只允许收取杂费、课本费、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但一些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现象比较普遍。如河南省淇县高村镇第二中学向学生收取模拟试卷费每套3元、自行车看管费每学期3元、补课费每天1元、体检费每次3元等:汤阴县韩庄乡庵上村小学向学生收绿化费1元,教研费l元。浙江等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费、搭伙费。云南等省的部分学校向学生收取勤工检学费、水电费等。
二是乱摊派各种教学辅导材料。河南省安阳县宝莲寺乡第一中学的一些教师反映,该校没有电脑等硬件设施,但上级要求每学期购买8000多元的电化教材,结果全都堆在柜子里。河北省的一些学校反映,省教育厅的“厚朴公司”垄断经营学生用品。河南省淇县高村镇思德村农民反映,当地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复习资料,每份53元。
三是普遍代收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和教职工都不得为学生代办保险,收取保险费,但被调查的绝大部分学校都违反规定代办保险。如云南省楚雄市吕河镇中心小学强制向学生代收每年44元医疗保险费。
(二)农民建房收费“三多一高”。当前农民建房过程中的乱收费问题很突出,主要表现为“三多一高”:即审批单位多,一般须经村、乡、县三级多个部门审批;收费单位多,审批农民建房的部门或单位几乎都要收费;收费项目多,一般在10项左右,多的近20项;收费标准高,少则需要几百元,多则高达几千元。从收费的内容和性质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但一些地区仍在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如,河北省沙河县沙河镇土地管理所向建房农民收取中央已明令取消土地登记费中的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5元;山西省清徐县建设部门向建房农民收取与中央明令取消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相类似的规划设计费10—100元,该县某村委会还向建房农民按每户占地面积200平方米左右收取土地补偿费1640—5640元不等;黑龙江省木兰县财政所向建房农民收取各项费用595元,其中包括与中央明今取消的土地登记费相类似的申报登记费每平方米0.1元。
二是向农民收取不该由农民承担的费用。农民建房用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应交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基金等费用;征地管理费国家规定只向征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山西省平顺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建房农民收取农田保护费640元,该县中五井乡留村村委会向建房农民收取土地款(即征地管理费)和地皮费(即土地补偿费)790元。山西省清徐县土地管理部门向建房农民收取征地管理费每户250元。河北省沙河县城建局按每平方米5.5元向建房农民收取公用设施配套费,该县沙河镇土地管理所以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向建房农民收取土地改造费,对位置较好的宅基地还要加收费用。河北省磁县磁州镇城建所向建房农民收取公用设施配套费500元,同时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村委会还分别收取农田占用补偿费1500元和2000元。
三是强制农民接受服务并收费,个别基层主管部门或机构以办理相关手续相威胁,强制农民接受设计服务、购买设计图纸并收费。如浙江省建德市部分乡镇城建部门在办理建房审批时向农民强行推荐设计图纸,每栋住房200—300元。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双沟乡罗兴庄村某农民新建住房,乡城建所向其收取质检费、规划服务费和建安管理费200元。
(三)婚姻登记及计划生育收费混乱。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的乱收费现象也很突出:
一是擅自提高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国家规定办理结婚证的证照费为每对夫妇9元,但山西省潞城市微子镇李家庄村农民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为50元。
二是在规定的项目之外另立名目收费。山西潞城市微子镇李家庄村农民反映,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先向村委会交200元计划生育押金,后向镇政府交;50元领结婚证。黑龙江省物价局规定,办理一胎准生证不收费,但在该省木兰县满天乡,办理一胎准生证需缴纳50元;在呼兰县长岭镇办理一胎准生证需缴纳105元。三是婚检收费标准偏高。在黑龙江省木兰县、办理结婚登记一次发生的费用一般在500元左右,其中婚检费、教育费约300元。
此外,一些地方还存在强买强卖和搭车收费的问题,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强制当事人购买书籍、纪念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等。黑龙江省木兰县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搭车收取照相费15元,婚前教育费15元。
(四)各种扎摊派、乱集资有禁不止。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向农民乱摊派、乱集资,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仍然存在。
一是摊派各种报刊。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政府2000年报刊支出20291元,所辖各村每村每年报刊费都在4000元左右。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南照镇大庄村则按耕地面积直接向农户摊派报刊订阅费每亩1元。
二是违反规定集资或乱摊派。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华严村未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党员大会和户长会即通过集资修建学校的决定,每人200元,三年内交清,目前已直接向村民收取集资款15140元。黑龙江省呼兰县长岭镇庞堡村在村提留外,另收每户水利基金、排涝费33元,轮流翻地费(村里承诺每3年为村民轮换翻地一次,但实际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100元,大型农机具更新费(但村里没有大型农机具)33元等。黑龙江省木兰县满天乡富荣村2000年“两工”费用为每个劳动力250元,但参加村里的公益劳动不计算在“两工”内,实际上是按劳力摊派的“人头费”。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南照镇大庄村向农民按每亩收取人口普查费2元,广播线路维修费O.5元,大桥维修费1元,“卖坝”费(用“两工”修水坝,村委会把工程承包出去,然后向农民收费支付承包费)0.6元等。
(五)乡村自立名目乱收费现象突出。一些地方出现新的乱收费名目。黑龙江省呼兰县大用乡大房屯村农民反映,该村规定农民饲养牲畜每匹马每年交费20元、每头牛10元;木兰县满天乡富荣村规定每匹马(牛)每年需交30元,小拖拉机每台每年40元,农用三轮车、四轮车为100元;宾县新甸镇前进村规定牛马车每辆每年交40元。云南省楚雄市吕合镇向沿街住户包括村民强行收取治安联防费,每户每年50元。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落实。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各地区、各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政策是明确的,但农民负担问题仍然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甚至封锁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不贯彻、不传达、不宣传。很多地方的农民不知道自己的权益,不知道自己应交哪些税、哪些费,使得绝大多数农民在乱收费面前只能听任摆布,致使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二)利益驱动和部门本位主义作梗。农民负担重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并时有反弹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部门、单位、个人出于本部门、本单位和个人利益,挖空心思向农民伸手。有的部门和单位片面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不切实际地提出各种达标升级要求或给基层单位布置一些经费没有来源或没有保障的工作任务。有的上一级部门出于狭隘的部门利益,对下属单位乱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甚至纵容、保护、鼓励的态度,致使一些收费前清后乱,屡禁不止。还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政企不分,利用行业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乱涨价、乱收费,或者强制农民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损害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
(三)财政供养人口过多,支出有增无减。由于农村机构改革尚未到位,地方政府机构臃肿,学校布局不合理,致使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农村经济发展缓慢,财力有限,僧多粥少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近几年一部分县乡企业效益不好,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财政收入相应减少。但财政支出降不下来,出现的资金缺口通过乱收费来弥补。另外,一些地方基层干部为了“政绩”,不顾当地财力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大搞“形象工程”,资金也主要靠向农民乱收费和乱摊派;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农民办事需层层审批,多重收费,更加重了农民负担。
(四)政策法规欠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无论是管理性的法规。还是监督检查方面的法规都很不完善,使乱收费者有机可乘。有空子可钻。一些地方收费既没有公示,也不给收据,使社会和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农村价格管理力量薄弱,对偏远地区鞭长莫及,使一些乱收费者更加毫无忌惮。
三、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
目前,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及收费,减轻农民负担,不仅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而且对于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的部署,高度认识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性,把减轻农民负担摆到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政策上来,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今年下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下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行动,齐抓共管,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机制,完善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职能和作用,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由教育部门负责,物价、财政部门配合;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负责;治理婚姻登记中乱收费问题由民政部门负责;治理计划生育中乱收费问题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治理电价、水价中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治理报刊摊派问题由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禁止农村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问题由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都要提出具体的整顿目标,采取得力措施,使整顿工作切实收到实效。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工作,确保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农民。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政策的宣传,使农民能够掌握政策,依靠政策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在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当前政府对价格和收费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印发明白卡、竖立宣传栏、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减轻农民负担等各项农村政策,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全面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包括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都必须向农民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通过推行公示制度,把价格和收费政策交给农民,发动农民参与监督,增强农民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的能力。
(三)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大检查、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进行,上下结合,条块结合,做到监督检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不搞特例。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限期解决;对向农民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给违法违纪分子以震慑。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要依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今后通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增加农民负担的地区和部门,不仅要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而且还要追究当地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由于农民经营分散,难以形成抵制乱收费、乱涨价的力量,加之农村价格管理薄弱,使得一些乱收费、乱加价的行为无所顾忌。要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稳定县一级物价监管机构。聘请农村物价监督员,鼓励群众监督举报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在县一级普遍开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的举报,严肃查处各种违反价格法规的案件。
(五)加快农村机构改革,减少行政审批。要加快农村机构改革步伐,通过撤并乡镇,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精简乡镇干部,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少开支。通过精简机构,进一步理顺体制,减少行政审批,防止交又管理,重复收费,增加农民负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基层政府及管理社会事务各有关部门的经费保障,保证各项必要的开支,从根本上防止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