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3-30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文  号】 国办发〔1996〕9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建议》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五”、“八五”期间,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三线建设调整改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三线调整单位的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善了生产、经营环境和科研、生活条件,稳定了职工队伍,加快了军转民步伐,增强了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发挥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九五”期间,三线建设调整改造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完成“八五”结转的建设项目,同时安排有严重灾害性隐患、在原址生存困难、非搬不可的少数新项目。各调整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警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注意把调整改造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相结合,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科学合理地制定好规划,避免简单的厂址迁移和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对三线单位进行调整改造是国家扶持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地方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继续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圆满完成“九五”三线建设调整改造的任务。

 

附: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一、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以及列入“七五”、“八五”国家三线调整计划的部分单位继续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二、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建设期内仍执行‘‘八五”制定的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

    三、凡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中央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偿付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利息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定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四、对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将。九五”期间中央安排的以拨款形式投入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九五”期间三线搬迁单位原址国有资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处置,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3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三线搬迁单位处置原址国有资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企发[1992]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六、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单位,将过去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原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出让金。补交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减缓。对迁建项目属工业生产性质的,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新址土地使用权;属商业、旅游、宾馆、房地产等经营性质的,当地政府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三线调整企业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用地应按照现行股份制企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列入国家“九五”三线调整计划的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申请,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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