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08-04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文  号】 国办发〔1999〕71号
【首选类别】 法规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71

19998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持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领导,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当前外贸出口下降的局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我国外贸出口持续发展。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199984)

今年16月,我国外贸出口8301亿美元,同比下降46%;进口7501亿美元,增长16.5%,顺差同比减少145.5亿美元,外贸形势十分严峻。为扭转当前外贸出口下降的局面,实现今年外贸出口的目标,确保国际收支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的精神和国务院的已定政策,现就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多种经济手段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

()财税政策

1.进一步提高部分出口商品的退税率,从1999年71起实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增值税的征税率执行,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海关税号相衔接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1999年、2000年,对中央外贸企业出口利润应缴的所得税实行适当返还,作为国家注入的资本金。由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对地方外贸企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3.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设立5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采取贴息方式,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以后每年按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10%补充该项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制定具体办法。

4.对有收汇的边境贸易出口,可实行外贸发展基金贴息政策。

()金融服务和鼓励政策

1.有关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出口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增加进口料件的外汇贷款;对实力强、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出口企业经过信用评级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的授信额度。

2.进一步完善对外贸企业的封闭贷款办法。贷款对象由国有外贸企业扩大到所有外经贸企业,经办银行由中国银行扩大到所有中资商业银行。要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确保落实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贸企业发放封闭贷款。

3.扩大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建立和完善与出口收汇率挂钩的信贷奖惩制度。

4.运用多种信贷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和优惠贷款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银行可采用出口卖方信贷。也可在进口方银行提供保函或进口方政府担保,且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情况下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保险机构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提供配套保险服务。

5.有关商业银行要为承办国际承包工程大项目的企业提供投标、履约等多种保函的金融服务,以带动我国成套设备和建材产品的出口。

6.健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基金规模,合理调整国别风险限额,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为境外加工贸易、劳务承包提供保险服务。

()外汇管理政策

1.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入账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

2.对出口收汇考核荣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可保留外汇的限额,由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的15%扩大到30%;加快年检的限度,由集中核定年检结果改为逐户定时核定;取消企业出口后在180天内收汇的规定,改为按出口合同确定的实际天数核定。

3.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以解决企业领取核销单困难问题;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对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效率。

二、进一步改进外贸管理体制

()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实行登记名案制,由外经贸部分别会同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外经贸部组织实施。加快赋予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经营权。进一步放宽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经营范围的限制,将审批自营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和扩大进出口经营范围的标准从现行出口额1000万美元放宽到500万美元。

()进一步减少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品种和出口统一联合经营的限制,改进和完善现行出口商品招标办法。严禁买卖配额。

()出口商品配额要向生产名优产品、高创汇产品的生产企业倾斜,为支持纺织行业解困,将2000年分配给生产企业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的比例由现在的20%提高到30%。要按照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研究各类出口企业纺级品范动配额的统一管理制度,提高纺织品被动配额使用率和效益。

三、规范加工贸易管理

()要尽快落实并逐步完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标准,鼓励企业争当A类企业。对评定为A类且符合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简化管理程序,但需加强监督抽查,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取消其加工贸易资格。

()暂停加工贸易进口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年的进口配额管理,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由海关严格监管。

()为减轻企业负担,允许“实转”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由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制定具体办法。

()进行设立规范、封闭式的出口加工区的试点,逐步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集中。在划定的区域内,实行“境内关外”管理体制,由海关监管。对区外运入区内的物资,视同出口,按规定予以退税,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出现企业将销售不出去的商品运入区内仓储的现象;对区内运往区外的产品视同进口,按产品适用的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区内的加工增值不征收增值税。

四、简化进出口环节管理手续,减少收费

()规范进出口环节的收费。减少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清理进出口检验检疫和港口经营性收费,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行政性收费总规模,并制定新的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进一步简化各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各海关要加快出口商品的通关速度;税务部门要加快退税进度。

五、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认真做好扩大出口的基础

将发展出口商品特别是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重点,结合目前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制定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的规划及相关政策,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和出口商品质量、技术含量的提高。要把扩大出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档次和技术会计师作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之一,统筹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和技术改造贷款,选择一批重点出口商品和出口优势企业予以扶持。

要加强对出口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调查研究,认真抓好产品国际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外贸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及产品的对外宣传等基础工作,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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