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3-06-14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文  号】 国办发〔1993〕34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筹集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国家物价局于199212月联合发出《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92]财工字576号),规定从1992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通知”下发后,各地“三峡基金”的征收入库工作进展缓慢,有些省(区)要求免交甚至出现拒交的现象,致使“三峡基金”不能及时到位,影响了三峡工程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三峡工程是一项造福于子孙后代的跨世纪工程,需要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服从国务院的决定,严格按照《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征交“三峡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和电力部所属各电管局要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三峡基金”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对1992年和199315月份应交而未交的“三峡基金”,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彻底交清,不得拖欠。否则,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有关银行对电力部门入库的“三峡基金”要及时汇入中央总金库,不得滞留和挪用。

  四、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真正担负起“三峡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监缴、催缴任务,使“三峡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电力、计划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三峡基金”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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