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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一、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
二、被调查产品为聚对苯二甲酸二丁醇脂,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脂,业界通常称之为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2.
五、对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