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9]21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目标,为确保完成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任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分年度上缴额度并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6省市)分年度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年 |
北京 | 3.4 | 3.4 | 3.4 | 3.4 | 3.4 |
天津 | 8.2 | 8.4 | 8.4 | 8.4 | 8.4 |
河北 | 10.32 | 10.6 | 10.6 | 10.6 | 10.6 |
河南 | 4.02 | 4.4 | 4.4 | 4.4 | 4.4 |
江苏 | 1.57 | 1.6 | 1.6 | 1.6 | 1.6 |
山东 | 3.92 | 4.5 | 4.5 | 4.5 | 4.5 |
二、6省市应于每年第一个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上缴任务。2008年基金上缴任务应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审计署将对6省市基金征缴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严格监督6省市基金上缴任务完成情况。
三、6省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基金筹集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基金筹集任务,完善征缴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审计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