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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6-03-15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国发〔2006〕13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石油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资源。2004 年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国内原油采掘 业利润增加较多,其他行业和社会用油成本加大,造成各行业 利益分配不平衡,影响经济平稳运行。为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 系,推进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强国家调控,促进国民经济 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 油价上涨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 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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