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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7-05-0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07〕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调整磷酸二铵和磷矿石出口关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 200761日起,对磷酸二铵开征出口关税,调整磷矿石出口暂定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磷酸二铵(税号:31053000)开征季节性出口暂定关税,200761日至930日期间税率为20%,  101日至1231日期间税率为10%。  

二、  200761日起至1231日止,将磷矿石(税号:2510101025102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10%提高至20%。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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