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丁苯橡胶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41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俄罗斯企业进口的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22日起,将俄罗斯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和俄罗斯瓦罗涅士卡丘克开放式股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调整为6.81%和4.02%。
二、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 韩国 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19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