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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9-12-18
【颁布单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9-12-18
【法规层次】 国务院文件 【文  号】 税委会〔2019〕5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950

海关总署: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1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1218

附件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20201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7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7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1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20207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见附表5)。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 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1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20201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4)。

三、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011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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