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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
国开办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脱贫攻坚的影响,确保脱贫攻坚全面胜利、圆满收官,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资金分配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省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各省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参考以下要求,允许县级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一是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二是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
三是全力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对罹患新冠肺炎、集中或居家隔离、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收入受到重大影响等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和因疫致贫返贫农民群众,应按现有支持渠道及时落实好针对性帮扶措施,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针对疫情影响,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防控期间加强线上工作,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和信息完善补录等工作,加强对市县项目库的分析应用,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四、保障年度扶贫项目实施。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
五、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认真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管理制度从严管理资金,确保资金精准使用,体现脱贫成效。省级要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明确流程、标准和监督等要求,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落实资金项目公开公示制度要求,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各省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紧迫性,着力抓好工作衔接和组织协调,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助力受疫情影响贫困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