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
一、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统一制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认真贯彻中办发[2006]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制订公务接待相关开支标准,并抄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同时抄报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